国办发[2004]81号

燃油价格调节机制研究现状-燃油价格调节机制研究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经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其他市、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同时抄送建设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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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出租车这个行业了解吗?可以解答一下我的问题吗?谢谢

出租车行业现状一窥

为全面了解出租车行业基本情况,积极推动价格改革,我们组织对全国36个大中城市出租车价格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出租车行业基本概况

(一)经营模式

据统计,目前36个大中城市共有出租车约40万辆。在经营模式上主要有3种形式:

1.承包租赁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为出租车公司所有,或车辆产权为司机个人所有,但经营权仍属出租车公司,车主通过承包租赁方式开展经营,并向出租车公司上缴承包费、经营使用费等费用(即通常所说的“车份钱”),这是各地采取的主要经营模式。如福州市对产权和经营权均属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出租车公司每月要收取5500元的承包费并负责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对产权归个人、经营权属公司的车辆,每月收取2000-2200元不等的经营使用费。北京市目前的承包费标准为夏利车每月4500元,富康车每月5500元。

2.挂靠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归车主个人持有,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车主定期向挂靠公司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各地标准不一,天津市服务费标准为每月300元,兰州市为每月180元),出租车公司主要为车主提供代缴各种税费、组织相关培训、协助开展车辆年检等服务。

3.个体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归车主个人持有,车主以个体为单位开展运营,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随着各地政府不断推进公司化运营,目前采用这种方式运营的出租车辆越来越少。北京市现有出租车6.66万辆,个体经营的车辆已不足1000辆。

(二)市场供求状况

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上海市出租车占城市公交客运总量的20%;青岛市则占25%。

按照2002年建设部等5部委下发的规定,出租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即空驶率高于30%)的城市和地区,不应投放新的运力。据调查,目前36个大中城市中,除拉萨、西宁等少数城市空驶率低于30%外,其他城市空驶率均高于30%。其中,天津、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南宁、兰州、昆明等城市空驶率超过50%。36个大中城市平均空驶率为42.4%。

从调查情况看,各地政府都比较注重加强对运力的调控。南京市根据江苏省政府的要求,编制了包括出租车在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出租车数量;石家庄市自1998年以来,只对废旧车辆按规定更新,没有增加新的运力;拉萨市也规定,出租车数量要维持在现行水平,不再增加或减少出租车总量。

总体上看,出租车总量供大于求,能够满足百姓出行需要,但部分地区、部分时段(如上下班高峰、下雪天等)存在一定程度的供求矛盾。

(三)行业收益分析

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据湖南省调查统计,长沙市现有在册出租车司机1.2万人,其中,50%为农民工,30%为城市下岗职工,20%为历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复转退军人等。由于司机在从事出租车运营前需要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笔金额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一般为3—5万),从事运营后每月要按时缴纳高额的承包费,随着车辆使用年限的增加,维修费用的增长,再扣除交通违章的罚款、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可预见的费用开支。

为完成出租车公司规定的承包费,提高出租车利用效率,目前多数城市对出租车都采取“两班制”运营,每辆车配备两名司机,每个司机每天的运营时间一般在10—12小时。虽然工作时间较长,但由于单位时间报酬率低,司机整体收入状况不容乐观,多数城市出租车司机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或中等偏下水平。2004年北京市出租车司机平均月收入2218元,天津1257元,上海3000元,沈阳1350元,福州1250,西安1000元,兰州1160元。银川市反映,受燃油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出租车行业效益不断下降,其中2004年比上年下降了9%。

总体上看,出租车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高劳动强度、却不能得到较高回报甚至亏损的行业。

二、出租车价格管理现状分析

(一)现行出租车价格管理制度

调查显示,由于出租车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36个大中城市对出租车价格都实行了政府定价,具体计价办法和标准由城市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考虑到出租车价格的特殊性,各地普遍将出租车价格列入了听证目录,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计价办法和标准

总体上看,计费项目主要包括起步价、累进运价、低速或等候收费、空驶费、夜间附加费等。

1.起步价。即规定一个起步里程和最低收费标准,未超过起步里程仍按最低标准计费。如北京市规定的出租车起步价统一为10元,排气量低于1300毫升的出租车起步里程为4公里,大于1300毫升车辆的起步里程为3公里;南京市规定各种车型出租车起步价统一为7元,起步里程3公里。

2.累进运价。即超过起步里程后的每公里运价水平。目前绝大多数城市的累进运价在每公里1.00元至2.00元之间,广州、深圳等经济发展城市累进运价水平较高,分别达到每公里2.60元和2.40元。杭州市部分豪华型出租车(奔驰车)运价也达到每公里2.50-3.00元。

3.低速或等候收费。绝大多数城市都允许出租车额外收取等候或低速行驶费。如北京、石家庄、太原、哈尔滨、上海、杭州、福州、南昌、重庆、兰州、拉萨等市都规定,根据乘客要求停车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致使车速低于12公里时,每累计5分钟,加收1公里运费;沈阳、海口等市规定等车侯时费每3分钟1.00元;合肥市规定,等候时间在1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0分钟按每累计10分钟加收1公里运费。

4.空驶费。为鼓励出租车开展市区与郊区之间运营,减少拒载,各地普遍规定出租车载客超过一定里程后,加收一定的空驶费,以补偿车辆返空时的成本支出。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城市仍在收取空驶费。如天津、太原、呼和浩特、上海、郑州、贵阳、兰州、乌鲁木齐等市都规定,载客里程超过10公里后,按运价的50%加收空驶费;北京、合肥等市规定加收空驶费的起码里程为15公里。

5.夜间附加费。不少城市都规定夜间出租车运价适当上浮。如北京、合肥、厦门等市规定23:00至次日5:00出租车运价上浮20%;兰州、西宁等市规定22:00至次日6:00乘车,每公里加收0.20元的夜间附加费;郑州市规定23:00至次日5:00乘车,每车次加收2.00元的夜间补贴。

除上述费用外,部分城市还结合当地实际作了一些额外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在发生合乘的情况下,合乘里程部分,由每位乘客按非合乘情况下应付金额的60%支付费用;宁波市规定,打电话预约出租车,每车次加收预约费2.00元。对于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各地均明确由乘客自行承担。

(三)对现行运价水平和结构的总体评价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除少数城市(如海口、太原)考虑到燃油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近期拟对运价水平适当调整外,绝大多数城市都反映,目前运价水平也基本合理,并被广大出租车司机和市民普遍接受,因此近期没有调整的打算。据兰州市反映,为提高高档出租车的实载率,该市2004年还将红旗牌出租车的起步价由8.00元降为7.00元。

关于运价结构,多数城市认为基本合理。但南京、西宁等市反映,随着出租车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城区面积的不断扩大,继续收取空驶费的理由已不存在,建议予以取消。

三、涉及出租车行业的税费

制度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各地涉及出租车行业的税费项目较多。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三类:

1.涉及出租车经营许可的收费。主要指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如兰州市规定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5.4万元,经营期限10年;南昌市有偿使用费7万元,经营期限8年;杭州市有偿使用费26万元,经营期限15年。

2.涉及出租车日常管理的收费(税)。主要包括养路费、工商管理费、车辆年检费、车辆综合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税务登记证年检费、工商执照年检费、驾驶员年审费、保险费等。除上述费用外,部分城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开征了一些特定的收费项目,如天津、太原、长春、哈尔滨、杭州、长沙、南宁、兰州、乌鲁木齐等已实行城市道路“年票制”收费的城市向出租车收取了“年票费”,标准从每年500元至1370元不等;北京市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个人收入调节税,每人每月60元(排气量1300毫升以上车辆每人每月75元);合肥市每车每月收取35元的建站基金;大连市向出租车收取每日5元(每年1825元)的夜间停车费。另外,少数城市仍违规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客货运附加费两项费用。

3.出租汽车公司对司机的收费。主要包括押金、承包费或经营使用费等。对于出租汽车产权和经营权均属司机个人、挂靠经营的车辆,出租汽车公司主要收取挂靠服务费,收费标准多数为100-200元。

由于各地涉及出租车行业的税费差异较大,加上各地出租车运价水平不同,难以统一测算上述各项税费占运输收入或成本支出的比重。湖南省反映,该省上述各项费用占出租车行业运输收入的比重约为37%。另外,深圳市反映,目前涉及出租车行业乱收费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当然现存收费项目仍有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成分,编者注)。目前出租车司机负担较重,主要是出租汽车公司内部核定的承包费偏高,而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政府部门又难以对此进行规范,不利于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四、燃油价格变化对出租车

行业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各大中城市从事出租车运营的主导车型主要有捷达、桑塔纳、夏利、富康等,每天运营里程一般在200-300公里,耗油量每百公里8-12升。

对于燃油价格变化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反映情况不一。多数城市认为,虽然近年来燃油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使出租车行业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然而,随着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力度,打击非法营运,目前,燃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仍处在可控范围之内,市场总体状况平稳,司机心态也比较稳定。但部分城市也反映,燃油价格持续上涨,已影响到当地出租车的正常运营。如太原市反映,目前燃油费支出占运输收入的比重已由2002年的1/4上升到1/3,直接运营成本也由每公里0.50元上升到0.74元;长春、西安等市反映,燃油价格持续上涨,使本来就微利经营的出租车行业更是雪上加霜,目前油价上涨幅度已经超过出租车经营者的承受能力;银川市反映,燃油价格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诱发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重庆、乌鲁木齐等市反映,目前出租汽车主要使用压缩天然气作为燃料,燃油价格上涨对当地出租汽车运营影响不大。西宁市反映,为减少油价上涨的影响,目前该市已有1600多辆出租车进行了“油改气”的改造,预计两年内将有超过90%的出租车改用天然气作燃料。

五、几点建议

1.加快出租汽车管理立法,推进依法治业。从长远看,应加快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市场定位、各方面权利义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经营权出让、打击非法营运等诸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将出租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加强出租车市场运力监测和宏观调控。各地要结合本地人口、收入状况和城市发展要求,科学制定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市场供求状况的监测,合理安排、调节控制好出租汽车的总量、比例和投放速度。

3.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成本的监审。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出租车成本审核办法,指导各地做好出租车价格调整工作。

4.进一步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国家明令取消的涉及出租车行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的,也要降下来。要针对燃油价格持续上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运输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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